2016年12月底,市民羅先生(化名)經(jīng)過朋友介紹,加入名為“水滋潤普惠金融”網(wǎng)絡平臺進行投資。羅先生在該平臺充值5000元后,陸續(xù)收到高額返利。該平臺有限定條件和獎勵機制:一個手機號只能注冊一個賬號,一個賬號最多注資10000元、最低1000元,每3天最高返利680元及200元專用“銀票”,“銀票”可在平臺的加盟商家使用。平臺用這種方式鼓勵投資者多拉人頭,還給予投資者抽成,而想要成為加盟商還要另交加盟費。
為獲得更多返利,羅先生用不同手機號和名字在該平臺注冊投資,先后介紹幾十名親戚朋友“入伙”。不料,平臺很快出現(xiàn)資金鏈斷裂,錢款無法取現(xiàn)。2016年11月28日該平臺上線運營,僅4個月就有1000余家商家加盟,“會員”6000多人,非法接收資金近5000萬元。案發(fā)時,“會員”在該平臺的資金賬戶余額均被清零。
“近年來,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,受騙者不乏知識分子。我們要做到不相信高息,不被小禮品打動,不接受‘先返息’之類的誘餌,不相信任何以資金運用、項目投資和購買股份等為名目并承諾高額利息或回報的借款行為。”警方辦案人員表示,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,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(guī)定,向社會公眾(包括單位和個人)吸收資金的行為。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、公開性、利誘性、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。非法集資不可持續(xù),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,揮霍、浪費、轉移或者非法占有,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,此外,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(jīng)濟、金融秩序,極易引發(fā)社會風險。
花樣百出不離高息利誘
非法集資形式千變萬化,但萬變不離其宗,警方為大家總結了幾個非法集資的特點:
一是承諾高額回報。不法分子編造“天上掉餡餅”“一夜成富翁”的神話,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。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,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(xiàn)承諾本息,待集資達到一定規(guī)模后,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,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(jīng)濟損失。
二是編造虛假項目。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(yè),打著響應國家產(chǎn)業(yè)政策、開展創(chuàng)業(yè)、創(chuàng)新等幌子,編造各種虛假項目,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、考察等,騙取社會公眾信任。
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。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,聘請明星代言、名人站臺,通過在各大廣播電視、網(wǎng)絡等媒體發(fā)布廣告、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、雇人廣為散發(fā)宣傳單、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,制造虛假聲勢。
四是利用親情誘騙。有些傳銷非法集資的參與人,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(yè)績,不惜利用親情、地緣關系,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,拉攏親朋、同學或鄰居加入,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,集資規(guī)模不斷擴大。
在某些傳銷案件中,為了吸引更多人投入,平臺大規(guī)模的投放廣告。從地鐵、公交,到電視、網(wǎng)絡,戶內戶外,線上線下,幾乎無所不包,無所不含,密布全國。非法集資無論外表包裝得多么華麗,背景多么強大,媒體、名人如何推波助瀾,終究難逃大廈傾塌的命運,大家一方面不要被高額利息所迷惑,另一方面不要盲目相信名人代言的廣告。
警惕這些“理財”
“保險”產(chǎn)品
一是以“看廣告、賺外快”“消費返利”為幌子的。
二是以境外投資股權、期權、外匯、貴金屬等為幌子的。
三是以投資養(yǎng)老產(chǎn)業(yè)可獲高額回報或“免費”養(yǎng)老為幌子的。
四是以私募入股、合伙辦企業(yè)為幌子,但不辦理企業(yè)工商注冊登記的。
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、區(qū)塊鏈等為幌子的。
六是以“扶貧”“互助”“慈善”等為幌子的。
七是在街頭、商場、超市等發(fā)放廣告?zhèn)鲉蔚摹?/p>
八是以組織考察、旅游、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。
九是“投資、理財”公司、網(wǎng)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。
十是要求以現(xiàn)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、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。
責任編輯:翟柯